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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后监管工作,深化行业基础管理,净化建筑市场环境,根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07〕825号)和《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暂行办法》(京建管〔2009〕628号)的规定,现就加强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现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常态化。企业资质管理部门除应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启动核查工作外,还应结合具体工作安排,开展日常性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每年对所属企业的资质核查,应按不低于总量5%的比例进行。

  二、明确市区两级建委分工,落实核查工作责任。根据市区两级建委职能分工,各区、县建委负责本区县所属企业的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各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的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根据全年工作重点和中心工作制定全市企业资质核查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各区、县建委要明确1名分管企业资质管理的主管领导主持核查工作,并明确责任部门和具备执法资格的责任人员。区、县建委在核查过程中发现企业不满足企业资质标准的,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届满的,区、县建委应当及时组织复查。对复查仍不达标的企业,区、县建委应当在复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建议并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核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其它涉及资质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区、县建委应当及时采集证据,并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一步依法查处。

  三、依托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管理系统有效开展核查工作。市区两级建委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核查工作。核查人员应当登录“北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管理系统”(网址:http://210.75.213.213/bjjg.aspx),按规定的程序填写核查案卷,并上报核查结论。要充分利用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管理系统,规范核查工作,提高核查工作效率。

  四、进一步扩大核查工作范围。逐步将工程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等三类中介机构纳入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范围;进一步探索对外地进京建筑业企业开展资质动态核查管理。

  五、加强核查结果的应用。推动核查信息和结果在质量安全监督、招投标、建筑市场管理等环节的应用,通过核查确定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对核查结果进行曝光。

  六、加强市、区两级建委核查工作的协调沟通力度。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立核查工作定期沟通工作机制,对整体工作及时进行分析、总结、部署;建立大规模核查工作或专项核查工作市区两级联动机制,形成管理合力;加强对区、县建委核查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帮助区、县建委解决核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有计划地开展针对核查工作的各类培训,提高全市核查人员业务水平。

  七、健全监督机制,规范动态核查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加强对区、县建委动态核查工作的监督,并将其动态核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同时,建立特约社会监督员制度,邀请社会监督员对市和区、县动态核查工作进行监督。

  

  附件:各区、县建委动态核查工作责任机构表

二○一○年九月四日
  

  

  附件:

  各区、县建委动态核查工作责任机构表

  

  姓名

  部门

  职务

  执法证号

  身份证号

  移动电话

  主管主任

  

  

  

  

  

  

  主管科长

  

  

  

  

  

  

  工作人员

  

  

  

  

  

  

  

  

  

  

  

  

  

  

  

  

  

  

  

  

  

  

  

  

  

  

  

  

  

  

  填表说明:

  1、 区县主管副主任不用填写部门

  2、 核查工作的具体责任部门的负责人和普通工作人员必须填写执法证号和身份证号,以便开通核查系统工作权限。

  3、 核查表填写完成后,请于9月10日前传真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管处,传真号59958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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