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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修改《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住房售房款存储使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房改办〔2018〕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修改《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住房售房款

  存储使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现将《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住房售房款存储使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办﹝2007﹞4号)修改如下:

  一、第四条修改为:企业、与财政没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的售房款主要用于房屋及设备的维修工程。

  二、第六条删除(一)、(二)、(三)项。

  第六条(四)项修改为第六条(一)项,内容为:企业、与财政没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使用售房款用于单位住宅楼房及设备的维修工程,需向房改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1.所需维修房屋的相关权属证明;

  2.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房改售房款账户对账单;

  3.上级单位的批准材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4.房屋和设备维修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五)项改为第六条(二)项。

  三、原第七条删除,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等原因,需将售房款部分转出、全部转出和注销单位售房款账户的,需向房改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房改售房款账户对账单;

  2.单位发生上述情形的,提供承继原单位权利义务的依据;

  3.售房款转出和注销单位账户的其他材料。

  四、第八条修改为:需房改部门审核相关单位支取售房款的职责划分,市房改部门负责审核市属相关单位售房款的支取使用和其他相关单位售房款的支取使用(不包括市属相关单位和其他单位将售房款用于房屋及设备维修工程的审核支取);各区房改部门负责审核本区属相关单位售房款的支取使用,并按房屋所在区属地管理审核市属相关单位和其他单位房屋及设备维修工程单位售房款支取使用。

  五、将《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住房售房款存储使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办﹝2007﹞4号)中“住房基金账户对账单”全部调整为“房改售房款账户对账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8年1月18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2018年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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