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注意事项有哪些?

信息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26日

答:1、“上月已结算合同价款金额”与“上月已支付合同价款金额”所需填报数值的单位应为人民币“元”,而不是“万元”。2、“上月已结算合同价款金额”与“上月已支付合同价款金额”是指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分包企业之间进行的结算与支付,而不是劳务分包企业与班组进行的结算与支付。3、“上月已结算合同价款金额”与“上月已支付合同价款金额”均只需要填报单月(即上月)结算、支付的金额,而不是上月之前累计结算、支付的金额。4、“上月已结算合同价款金额”与“上月已支付合同价款金额”应按照劳务作业发承包双方实际结算、支付金额填报,而不是以劳务作业承包方已完工作量、开具发票金额或其它为依据进行填报。5、“上月已结算合同价款金额”与“上月已支付合同价款金额”应以每一单合同为准对应进行填报,而不能与其它合同的结算、支付金额混同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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