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
信息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时间:2024年05月10日 |
2024年4月9日至4月16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首都之窗”)和本单位门户网站对《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经统计,共收到社会各界意见建议5条,经逐条认真分析研究,现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1.关于“完善技术人员的质量检测工作经历”的建议,经研究拟采纳。拟在《实施细则》第五条修改相关表述为“技术人员的质量检测工作经历是指在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及施工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预制构件企业试验室工作的经历”。 2.关于增加“检测参数对应多种检测方法时,检测机构可根据业务需要申请一种或多种方法,并使用审查通过的检测方法开展相关检测”的建议,经研究拟采纳。拟在《实施细则》第六条增加相关表述为“检测参数对应多种检测方法时,检测机构可根据业务需要申请一种或多种方法,并按照审查通过的检测方法开展相关检测”。 3.关于增加“审核人员为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建议,经研究拟不采纳。不采纳的理由为检测资质标准未涉及审核人员。 4. 关于“技术负责人变更和检测场所变更,增加专家评审和考核”的建议,经研究拟部分采纳。拟在《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修改相关表述为“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检测场所、检测能力发生变更且不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经材料审查和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业务”。 5.关于“技术人员考核中将提供近两年工作业绩改为五年的”的建议,经研究拟部分采纳。拟在《评审细则》第十二条修改相关表述为“技术人员考核,对于能够提供近三年在检测机构与申请专项资质相对应检测工作业绩(一定数量检测报告或质量检测活动记录),或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检测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于相应专项资质专业知识考核;对于其他人员应进行相应专业知识考核。”。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5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