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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精简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规划审批程序的通知(市规发〔2013〕1179号)

机关各处室、各分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的工作部署,按
照加快办理、简化程序、下放权限和做好衔接的原则。经研究,我委提出进
一步精简规划审批程序意见。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经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指挥部批准同意纳入中心城区
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的项目,可按本意见办理。
  二、精简程序
  按照市政府确定“拆建分离,并联审批”要求,系统梳理流程,加大权限
下放,精简合并环节,压缩办理时限,具体事项:
  (一)权限下放。
  对以区县政府或者区县政府确定实施主体的项目,其涉及的规划意见、
方案审查、工程许可等规划手续,均由规划分局办理。
  (二)加强服务。
  针对各区县先期启动地上物处置工作需求,我委将依据各区县政府上
报的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用地范围,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审查
意见,为项目先期开展征收、拆迁等工作提供支持。
  (三)压缩时限。
  参照市政府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要求,进一步压缩办理周期。
  1.选址意见书由20个工作日压缩为5个工作日。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10个工作日压缩为5个工作日。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20个工作日压缩为10个工作日。
  4.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由20个工作日压缩为10个工作日。
  (四)合并环节。
  对于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涉及需要规划公示的,统一由各区县
政府在项目征收补偿等公示环节组织,同时进行规划相关公示。
  (五)统筹协调。
  对涉及规划重大调整的项目,明确我委牵头协调处室,前期主动介入服
务,协助各区县政府研提可实施方案,并按照区县确定的项目进度,召开专
题会议审查,统一征询专家意见,分区县分批次“打包”上报市政府审定。
  (六)台账管理。
  建立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专项台账,形成全委大台账和各区县
小台账,定期召开协调会,及时梳理更新项目进展,加大任务督办力度。
  三、职责分工
  (一)市规划委用地处。
  牵头协调第一、二道绿隔范围内涉及的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
  (二)市规划委建管一处。
  牵头协调除东、西城区、绿隔地区以外区域涉及的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
治项目。
  (三)市规划委建管二处。
  牵头协调东、西城区范围内涉及的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
  (四)市规划委详规处。
  配合协调涉及控规调整的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及时跟踪完成
控规动态维护。
  (五)市规划委基础一处、基础二处。
  配合协调把控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相关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
  (六)市规划委办公室。
  配合做好专项督查、台账管理、规划宣传和服务保障工作。
  (七)市规划委各分局。
  负责办理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涉及的规划意见、方案审查、工程
许可等规划手续。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8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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