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本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改革的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19日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改革的意见》(市规划国土发〔2018〕69号),深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改革,加强监管体制创新,改善和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更好地推进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健康有序发展,现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范围

  (一)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

  (二)国有资金不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

  (三)国家或本市对社会投资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施工项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一)非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

  非社会投资的房屋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投资项目管理部门的核准意见及国家和本市有关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确定发包方式。

  (二)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

  社会投资的房屋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不再强制要求进行招投标。属于依法应当申领施工许可的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施工合同及相关承诺进行告知性备案,不再审核合同内容,市区招投标监管部门将通过信用核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动本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是贯彻国家和本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及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区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当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相关工作精神,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市招标办。

  (二)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招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三)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对于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管部门将从重前置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以告知承诺事项为重点,建立完善信用、抽查和惩戒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督促建设单位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

  四、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3月20日起实施,具体以项目入场时间为准,监理、专业工程、建设工程货物的发包、采购活动参照执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201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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