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验收服务指导工作的通知 |
信息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6日 |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局、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企纾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北京市关于深化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改革的实施方案》(京建发〔2021〕38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在消防验收(含备案抽查,下同)过程中进一步加强服务指导,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分级分类守底线,坚持寓管理于服务理念,提高消防验收一次性通过率提出以下措施: 一、进一步增强服务指导意识,提升审批服务水平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区住建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职责,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积极服务“两区”建设、城市更新,保障重大项目建设。多层次多形式主动靠前服务,加强全过程指导,优化验收管理,耐心解答疑难问题,切实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推动消防验收提速增效,更好地服务企业。 二、进一步加强施工过程指导,及时消除质量隐患 市区住建部门应将涉及消防的施工质量纳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日常监督管理重点,召开首次监督工作会议或开展首次监督检查时,应当一并告知消防验收有关要求。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加强对关键环节和高频问题监管,基础施工阶段应重点对建筑防火间距等总平面布局,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等的平面布置,消防安全疏散相关尺寸等进行监督抽查抽测;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应重点对墙、柱、梁、楼板、疏散楼梯等构件的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钢结构及木结构的防火保护,设备基础等实体质量,对涉及防火分隔、消防管路、电气线缆等隐蔽工程进行监督抽查抽测。通过进一步强化过程监管和指导,及时发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发生频率高、整改难度大、整改成本高的问题,过程中的问题过程中解决,尽最大限度在消防验收前消除工程质量隐患。 三、进一步强化查验阶段服务,推动共建共治共享 市区住建部门应当积极提供前期咨询和技术服务,加强对消防设施功能测试、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的指导,帮助建设单位提前发现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提升现场评定一次性合格率。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要求采取成品保护措施,做好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等设备设施的成品保护,保证消防施工质量。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查验,查验合格后方可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四、进一步加强受理环节服务,切实提升服务效率 市区住建部门应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提前服务,告知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的办事指南,包括申请材料、受理标准、有关程序和办理时限等要点。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更正的全部内容和期限,杜绝“进门难”问题。 五、进一步探索包容审慎监管,优化监管服务方式 市区住建部门应加大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场景领域、“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的指导支持力度,提供发展服务保障。对于首次申请消防验收的,在消防验收现场评定中发现情节轻微、能及时改正并不会造成危害后果的消防工程质量问题,可依法给予限期整改机会,加强技术指导,督促问题整改。在审批期限内整改完成,经市区住建部门确认合格的,现场评定结论可认定为合格,不断提升监管服务效能。 六、进一步规范法律文书制作,提升规范服务水平 市区住建部门应规范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相关法律文书制作工作,严格落实三级审批制度,确保文书制作质量。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的,应在不合格消防验收意见书中详细说明主要存在的问题,不合格的原因、理由和法定依据等内容,并告知建设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要加强业务指导,告知建设单位问题整改的要求,明确整改合格标准。 七、进一步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有序推进试点工作 市区住建部门应充分发挥利用首都地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集中的优势和专家库、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及时应对消防验收重难点问题,要特别注重对“两区”建设、城市更新中遇到的新问题进行交流和研讨,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举措。要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消防验收不合格高频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区住建部门采用现场移动设备,提高现场执法服务效率。鼓励朝阳、经济技术开发等试点区和其他区住建部门根据住建部试点有关要求,充分考虑地域工程建设特点,结合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优化创新消防验收管理,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综合运用物防、技防、人防等措施保障建筑消防安全。 八、进一步严格验收审批管理,提升验收工作实效 市区住建部门应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消防验收工作,不得增设条件、程序、环节,不得变相延长审批时间,严禁“隐性壁垒”“体外循环”和“隐性审批”。遇到问题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应当尽快与企业沟通,主动治理、未诉先办,依法依规解决问题,区住建部门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告。探索建立服务质量评价和消防验收不合格回访等制度,持续改进服务,提升公众满意度。教育引导工作人员坚守权力底线,不得吃拿卡要、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打造良好的行业生态。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7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