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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房屋的治理程序是什么?

信息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鉴定为观察使用的,应当按照鉴定报告注明的观察使用时限使用;鉴定为处理使用的,使用人应当按照鉴定报告限制使用的要求搬出危险部位,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解危技术措施方案,并按照设计单位确定的后续使用年限使用;鉴定为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使用人应当停止使用,立即搬出。使用人拒不按规定搬出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责令使用人搬出,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搬出,并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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