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承担。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实现了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适用对象上的全覆盖。
《办法》同时设立了危害房屋安全的禁止行为、危房报告和鉴定管理三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