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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政策解读 倾听企业心声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举办第三十九期“处长政策解读日”活动

信息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时间:2023年07月31日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住建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以及“两区”建设政策的落地实施,更好服务企业发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开展常态化的“处长政策解读日”活动。

  7月28日下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举办了第三十九期“处长政策解读日”活动。此次活动以“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相关政策解读”为主题,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总工程师、二级巡视员、监督总站站长魏吉祥围绕《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20〕10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京建发〔2023〕23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审查决定流程的通知》(京建发〔2023〕70号)等政策文件对竣工联合验收工作进行了解读,对优化专项验收不合格项目重新办理联合验收的程序、试行装饰装修类项目标准化联合验收、优化各专项验收意见出具流程、优化联合验收通过(整改)意见书内容等进行了详细讲解和指导,并对竣工联合验收业务平台的申请、受理、审批全流程操作进行了现场演示,为企业提供了更加直观的办理流程实操认知。活动最后对企业提出的办理联合验收相关问题进行了现场解答,并听取了企业对我市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意见建议。开发企业、建设管理单位、施工企业等十余名代表参加了现场互动交流,同时有90余人通过线上方式参加了此次互动交流。本次活动得到了大兴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的大力支持。

  下一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坚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持续优化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不断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助力首都工程建设领域高质量发展。

  提问与解答

  问1:哪些工程需要办理竣工联合验收手续?

  答:按照《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20〕10号)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含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轨道交通工程、地下管线工程、电力工程和保密工程)可以申请竣工联合验收。联合验收按照工程项目综合风险等级分类实施。项目综合风险分为低风险、一般风险、较大风险和重大风险四个等级。低风险和一般风险等级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实施联合验收;较大风险等级的工程项目,在项目具备成熟验收条件且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鼓励实施联合验收;重大风险等级的工程项目,不建议实施联合验收。

  问2:建设单位如何申请竣工联合验收?

  答: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填写联合验收申请,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可以咨询平台热线010-82800489。

  问3:针对联合验收部分专项验收未通过的项目,下次重新办理联合验收的程序是什么?

  答:上次验收不通过15日内重新申请的,对于已通过的验收事项,只要企业承诺期间资料和实体均无变化,可不再进行申报和验收;上次验收不通过15日后重新申请的,办理程序与首次申请联合验收程序相同。

  问4:针对我市依法无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但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装饰装修类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涉及哪些验收事项和验收部门?

  答:联合验收事项有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两项,验收部门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问5:“验登合一”的适用范围?

  答:根据《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北京市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不动产登记同步办理的通知》(京规自发〔2022〕119号)规定,“验登合一”适用的范围为“不涉及补缴出让价款”的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

  问6:北京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的联合验收,包含的事项有哪些?

  答:根据项目的实际性质,联合验收包含事项不同,最多时涉及:规划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房产测绘成果审核、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档案验收、配套停车设施验收,以及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市政服务事项。

  问7:联合验收涉及哪些部门和验收事项?

  答:根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20〕10号)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联合验收工作,以及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消防验收、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工作。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验收、城建档案验收工作;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工作;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协调指导供水、排水等市政服务企业提供市政公用服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协调指导燃气、热力、供电等市政服务企业提供市政公用服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配套停车设施验收的指导工作;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协调指导通信等市政服务企业提供市政公用服务;市政服务企业负责本企业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热力、通信等配套市政公用设施接入、连通和运行服务。

  此外,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有关规定》(京建发〔2021〕363号)规定,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事项不再纳入竣工联合验收范围内。建设单位组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等有关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及时办理监督检验手续,确保特种设备交付使用前监督检验合格。

  问8:联合验收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答:联合验收的办理程序包括企业申请、部门受理、审查决定、颁证送达等4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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