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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对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有什么不同呢?

信息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8日

  解读:建筑物专有部分是指建筑物区划内的房屋、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并且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是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是能够登记在特定业主名下。此外,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也被认定为专有部分。建筑物专有部分具有独立性和专属性,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业主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建筑物共有部分是由业主共同支配的建筑物组成部分,它不能登记在特定业主名下,也不由某一个或几个特定业主使用、支配。最常见的如建筑物外壳和通道(楼顶、外墙面、走廊、电梯等)。物业小区共有部分指的是物业小区内的公共绿地、公共道路、其他共有设施设备,物业管理用房等。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单独所有权,建筑物共有部分及物业小区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对建筑物和物业小区共同事务享有管理权。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以下部分属于业主共有:(一)道路、绿地,但是属于城市公共道路、城市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私人所有的除外; (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三)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架空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四)物业服务用房和其他公共场所、共用设施;(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房屋买卖合同依法约定的其他共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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