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是具有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政策法规处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政策法规处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应履行的职责是: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4、处理或者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5、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
6、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7、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8、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北京市行政复议人员守则 2007-10-15
一、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二、申请行政复议需提交的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公民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律师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函;
4、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5、其他相关材料。
三、行政复议申请书填写说明:
1、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填写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3、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填写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
4、委托代理人代理的,应填写代理人基本情况。
5、被申请人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县建委(房管局)。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能作为被申请人。
6、其他事项按照上表填写,内容过多可以另行附纸。
7、将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连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和申请人认为可以证明自己观点的证据材料一并递交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行政复议接待室(北京西客站南广场西侧)。
8、申请书、委托书,应分别由申请人、委托人、受委托人签字。
四、行政复议文书:(可点击以下文书名称进行下载)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 。
五、行政复议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 103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59958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