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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关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核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

  《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建物〔2009〕398号)(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以来,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反映由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工作尚未开展,无法达到《办法》规定的审核条件。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现就企业新设立及资质升级的相关条件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审核新设立企业、企业资质升级时,暂不核定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对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审核,仍执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建设和房屋行政许可管理事项程序性规定(2009版)》的有关规定。

  二、考虑到建设部对物业服务企业优良经营管理业绩尚无统一要求,在核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时,暂不执行《办法》第八、九条的规定,仍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的条件,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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