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物业服务检查规范(试行)》及开展物业服务检查工作的通知 |
各区县建委: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行为,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并逐步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监管和群众反映问题的快速处理机制,市建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住宅物业服务检查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各单位要依据《检查规范》开展物业服务检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年起,各单位要按照《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京国土房管物[2003]950号)、《北京市住宅物业服务检查规范(试行)》的要求,加强辖区内物业服务的日常检查工作。 二、检查要求 (一)检查对象 本辖区内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管理住宅物业项目的物业管理企业为检查对象;业主投诉较多的住宅物业项目为重点检查对象。 (二)检查内容 检查要按照《检查规范》的要求进行;群众反映、投诉较多的项目,重点检查和处理。 (三)检查方式 各单位自行组织检查,重大纠纷、投诉及集体访事件,市建委参与。城近郊区要每月检查15个住宅项目,远郊区县不低于5个住宅项目,各单位可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可结合年度市优小区复验工作进行。 (四)检查时间 今年的检查工作自5月开始,11月底前完成。 以后每年的检查从第二季度开始,11月底前完成。 (五)整改和处理 对问题突出需要整改的,各单位要向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整改通知书”(格式式样附后);限期内未整改的,各单位应将处理情况上报市建委,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进行网上公示;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处罚。检查结果、整改情况作为企业服务评价、企业资质等级申报、企业年检的重要依据。 三、各单位应将检查情况按月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建委。每月底前上报《住宅物业服务检查情况月报表》(格式式样附后)。今后,各单位要将此项检查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四、要通过检查、整改、网上公示、处罚等方式,逐步建立完善动态管理和静态管理相结合、以动态管理为主的企业服务监管和群众反映问题的快速处理机制。 五、《北京市住宅物业服务检查规范(试行)》试行期间,遇有需要解释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