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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关于对《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部分内容解释说明的批复

丰台区建委:

  你委《关于对<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部分内容进行解释说明的请示》(丰建文[2009]164号)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京政发[2008]54号)第四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不按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物业所在地街道、乡镇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有权指导社区居委会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该条款规定了对业主委员会不按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处理方式。业主委员会有义务依据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当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时限履行或怠于履行这一职责时,应认定其“不按时”组织召开会议。

  二、按照前款规定,对于不按时组织召开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作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及活动的指导和监督部门,应当先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具体期限,可根据小区建筑规模、业主人数等实际情况由指导监督部门确定,全市不宜做统一规定。

  三、对于“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的议题,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给予具体指导,如频繁提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等同一议题的,指导监督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现任业主委员会选举程序上的合法性及任期情况,以尊重和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为前提,以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居住环境和社区秩序稳定为大局,指导建立合法稳定的业主组织。

  此复。

  二○○九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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