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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一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16〕65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有关行政审批中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人财务报表审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人财务报表审计、乙级、暂定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人财务报告审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遗失证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声明、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所需的验资报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遗失作废声明等7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被取消,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清理规范的一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7 项)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月24日      

  附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清理规范的一批政府

  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计7项)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的

审批事项

项目名称

中介服务

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处理决定

1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人财务报表审计

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权限内)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2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人财务报表审计

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认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3

乙级、暂定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人财务报告审计

乙级、暂定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4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遗失证明

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考核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管理事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13〕8号)

公众媒体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遗失证明

5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声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含质量监督注册、安全监督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管理事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13〕8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工程重新申领、变更及补发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工〔2006〕435号)

市级以上发行的报纸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遗失声明

6

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所需的验资报告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验资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等有资质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

7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遗失作废声明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管理事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13〕8号)

北京市或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遗失作废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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