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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原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

京建发〔2023〕89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相关行业协会,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原材料进场检验、验收工作,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管理,结合近年发布的技术标准与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原材料采购管理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完善原材料采购使用管理制度,确保采购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合格。倡导采购北京市建筑砂石绿色基地产品,采用铁路运输和纯电动、氢燃料电池等新能源车辆运输原材料。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加强原材料合同管理,签订买卖合同时,应明确相应技术指标。

  (三)预拌混凝土企业要严格落实《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材料采购信息填报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8〕19号)相关要求,在预拌混凝土原材料进场验收合格后、使用前,按照填报批次将采购信息填报建筑节能与建材管理服务平台。

  二、强化原材料进场检验

  (一)原材料进场时,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及时收集、查验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并对文件的真伪和内容进行核查。

  (二)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加大砂、石和掺合料等质量波动较大原材料的进厂车检频次。支持企业采用快测设备和技术对原材料质量进行车检。

  (三)预拌混凝土企业进场复验时应优先依据建筑业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参考相关规范编制组和行业专家意见,人工砂(机制砂)和混合砂进场检验时,泥块含量可采用《建设用砂》(GB/T 14684-2022)中的试验方法,技术指标仍依据《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2006)进行评定。

  (四)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加强实验室建设,鼓励企业应用工艺质量数据采集、集成和综合分析评价技术,完善原材料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体系。鼓励预拌混凝土企业应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高原材料产品质量追溯能力,与上游生产企业建立质量追溯机制,实现质量信息共享,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

  三、提高质量控制水平

  (一)预拌混凝土企业应严格按照《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2021)的要求,对混凝土原材料质量进行控制,控制方法可采用核验厂家质量证明文件、进场复验或委托第三方有资质检测机构检测等方式进行,禁止使用无法判断质量和质量不合格的原材料。

  (二)支持企业基于工业互联网采集、整理、分析全流程关键节点的质量管理,开展质量诊断预警,实现生产过程动态优化,制造和管理信息的全程可视化,提高智慧质量管理水平。

  四、加强质量监管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质量监管机构应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原材料质量的监管,加大原材料质量的抽检力度,对发现使用检验不合格原材料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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