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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房预售许可转由区县受理、初审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下放审批权限,加强属地管理,方便企业办事,经研究决定,由区县建委、房管局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受理和初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0月9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预售,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房管局(以下简称各区县)提出申请,由各区县负责预售许可的受理、初审工作。

  二、各区县应当严格按照《北京市建设和房屋行政许可、管理事项程序性规定(2009版)》的规定受理、审查申请材料。同时,通过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填写相关信息。

  三、预售许可申请材料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是指《项目手册执行情况表》,由开发企业登陆北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信息系统(http://210.75.213.224/),录入开发项目相关信息后自动生成。

  四、各区县受理预售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拟预售的楼栋进行现场勘查,核实现场施工进度,确认施工区域的地上物已全部拆除。现场勘查后,制作《预售项目现场勘查报告》(见附件)。

  五、各区县应在正式受理预售许可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查等初审工作,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预售项目现场勘查报告》及填写了初审意见的《行政许可办理流程表》一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六、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各区县报送的预售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预售许可条件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不符合预售许可条件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七、由各区县受理的预售许可申请,预售许可证的变更也由各区县受理、初审。本通知执行之前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受理的预售许可申请,预售许可证的变更申请仍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受理、审查。

  八、根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市政府令第182号)的有关规定,位于开发区内的项目仍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受理并核发预售许可证。

  九、各区县办理部门的地址和联系电话通过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和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公布。

  十、各区县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9号)和《北京市建设和房屋行政许可、管理事项程序性规定(2009版)》进行预售许可受理、初审工作。不得擅自增加申请材料、延长审批时限或擅自增加审批事项。

负责预售许可的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预售项目现场勘查报告.doc

  二OO九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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