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房屋征收申请要件的通知 |
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文件中涉及的规划意见、土地预审意见两项房屋征收申请要件内容及要求明确如下 : 一、房屋征收中规划意见是由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或核发的包含房屋征收项目四至范围的相关文件,包括初审意见、综合会商(综审)意见等文件之一。 二、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房屋征收申请要件中不需提供土地预审意见。 房屋征收中对是否新增建设用地等情况不明的,各区可向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咨询,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予以明确。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配套文件内容对应调整。本通知施行前已经取得规划意见及土地预审意见的房屋征收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0年7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