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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改房售房备案工作规范(试行)》和《房改房权属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建委、房屋管理局、房改办、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2006年5月市建委、市房改办联合印发了《房改房售房备案工作规范(试行)》和《房改房权属登记工作规范(试行)》(京建权[2006]484号)。该文件有效规范了房改房售房备案及权属登记行为,提高了工作效率。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力为在京中央单位做好服务工作的精神,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向职工出售住房,其售房备案及权属登记工作仍按《关于协助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做好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住房工作的通知》([2006]京房改办字第059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关于协助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做好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住房工作的通知》([2006]京房改办字第059号)

  二 o o 七 年 五 月 二 十 四 日

  附件:京建权〔2007〕529号.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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