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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房屋安全与设备
  2. 制发单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3. 有 效 性:现行有效
  4. 成文日期:2010年12月15日
  5. 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5日
  6. 发文字号:京建发〔2010〕737号

关于转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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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修订后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0〕109号)转发你们,请严格依照执行。为保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做到应审尽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建设时,应当依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以下简称111号令)的规定,在初步设计阶段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专项报告。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超限审查专家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照111号令的规定,严格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发现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勘察设计的,应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否则不予审查通过。对于建设单位未按要求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进行施工图审查,应将情况及时上报市规划委,由市规划委转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做出决定。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抽查,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勘察、设计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将依据111号令等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并进行相应处罚。
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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