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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的通知

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规定,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为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机关为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各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和新修订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06〕220号)的有关要求向市建委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请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市建委加强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的管理,形成良好的监督机制。市建委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抽查,对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勘察、设计的,市建委和相关政府部门将依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并进行相应处罚。

  联系电话:63089156(北京市人民政府抗震办公室)。

  

  附件:建设部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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