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定向安置房公共资源及后期管理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暂行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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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政府、各相关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的工作要求,为加快推进相关工作,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将《关于明确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定向安置房公共资源及后期管理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暂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明确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定向安置房公共资源及后期管理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暂行意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9月7日 关于明确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定向安置房公共资源及后期管理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暂行意见 2010年以来,市政府统筹调度资源,在朝阳、昌平等城市功能拓展区和发展新区(以下统称输入区)专项划拨土地,用于东城区、西城区(以下统称输出区)定向安置房建设。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输入区和输出区就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等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影响了定向安置房的建设进度。同时,由于定向安置房后期社会管理支出加大,输入区要求输出区支付社会管理费用。为量化公共资源补偿标准,解决后期管理问题,在借鉴上海等地经验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输出区向输入区支付的补偿包括公共资源建设补偿和后期社会管理费用补偿两部分。 公共资源建设补偿主要为输入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等补偿。后期社会管理费用补偿主要为输入区因迁移人口增加的公共服务费用和政府因此增加的管理支出。公共服务费用主要包括迁移人口享受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险、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文化体育、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等,政府管理支出主要包括社区管理、公安、工商、消防、城管、环卫等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等。 二、市政府统筹划拨土地由输出区建设、输出区政府通过自筹、收购等方式筹集、国有企业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以及市级统筹调配给输出区使用的各类房源,符合以下条件的,输出区应向输入区支付补偿: 1.通过土地划拨方式在输入区建设,用于输出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居民安置的定向安置房,以及用于输出区住房保障家庭公开配售经济适用住房,输出区需向输入区支付公共资源建设补偿和后期社会管理费用补偿。 三、输出区向输入区支付的公共资源建设补偿金额,以规定的单位补偿标准,乘以需要补偿的各类房源规划地上住宅建筑面积计算。单位补偿标准以1000元/平方米为基数,具体数值根据房源区位不同乘以不同系数确定,具体见下表:
四、输出区向输入区支付的公共资源建设补偿中,用于输出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居民安置的定向安置房源补偿金额由市财政和输出区按照4:6的比例分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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