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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二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加强对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引导造价工程师通过继续教育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更新、补充、拓展知识和技能,提升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开展北京市二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继续教育范围

  (一)已取得《北京市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逾期申请初始注册人员;

  (二)已取得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学习内容

  (一)工程建设领域内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和标准规范;

  (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职业道德和诚信制度;

  (三)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

  (四)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案例分析;

  (五)结合本地区、本专业的具体情况需要补充的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

  (六)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需学习的其他内容。

  三、继续教育学习形式及证明

  (一)必修课

  申请人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http://zjw.beijing.gov.cn/)网上办事大厅,完成北京市统一身份实名认证,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北京市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公益培训平台”中免费提供的有关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习课程。

  (二)选修课

  1.参加行业主管部门、协会等单位组织的面授或网络培训、学术会议、学术报告、专业论坛等活动;

  2.参加企业自行组织的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

  四、继续教育学习学时

  (一)北京市二级造价工程师初始、延续注册有效期为4年,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一个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教育学时原则上不少于120学时。北京市二级造价工程师可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根据工作需要集中或分年度接受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60学时的继续教育。注册两个专业的北京市二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时可重复计算。

  (二)注销注册或注册证书失效后重新申请初始注册的北京市二级造价工程师,自重新申请初始注册之日起算,近4年继续教育学时应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和选修课各60学时;自职业资格证书批准之日起至重新申请初始注册之日止不足4年的,应提供每满1个年度不少于30学时的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其中必修课和选修课各15学时。

  (三)职业资格证书自批准之日起18个月后,首次申请初始注册的北京市二级造价工程师,应提供自申请注册之日起算,近1年不少于30学时的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其中必修课和选修课各15学时。

  五、继续教育学时充抵

  (一)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课题研究、标准编制、教材编写、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授课、咨询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等工作,每次计必修课15学时;

  (二)以个人署名且公开发表(以正式刊号为准)的工程造价相关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必修课15学时;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专著、教材的,第一、二作者每人计必修课15学时。

  六、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一)二级造价工程师完成“北京市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公益培训平台”中有关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习课程的学时,将直接同步到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方便二级造价工程师办理各类注册事项。

  (二)二级造价工程师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申请注册过程中按要求扫描上传。

  (三)二级造价工程师已完成选修课学时的,在其办理各类注册事项时,应提交已完成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

  七、继续教育学习保障

  注册二级造价工程师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注册二级造价工程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应当建立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制度,对其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

  八、其他

  2021年已取得《北京市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注册的人员,在2023年9月30日前申请初始注册时可暂不提供近1年不少于30学时的继续教育学习证明。

  附件:近一个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教育(选修课)完成情况.docx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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