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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严禁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变相销售行为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变相销售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及本市相关管理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持有或运营的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用于租赁,并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出租,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各项目的配租方案在市或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官网上公布后开展配租工作。严禁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变相销售行为协调管理和重点事项督办工作。各区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辖区内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运营具体监督管理及执法检查、整改工作。

  三、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转让时,应当经项目所在区政府同意,其中,公租房项目还须由区政府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项目原则上应整体转让,项目房屋规划用途不变,转移登记手续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严格租赁合同管理。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持有运营单位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周期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期限进行约定。合同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家庭与房屋持有运营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且每一合同周期均不得超过规定上限。租金收取一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五、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全部纳入安居北京住房保障综合信息管理服务平台管理,并通过平台进行房源管理、网上签约等工作。公租房租赁合同应使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和市市场监管部门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

  六、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和持有运营单位,应在项目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信息公示宣传栏,明确租赁住房性质,标明举报方式,接受社会监督。房屋建设单位和持有运营单位在宣传推广及运营期间,不得使用“赠送产权”“长期租赁”等虚假宣传字样。

  七、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单位集体出租的,用房单位应协助持有运营单位做好房屋使用监管工作,积极配合后续管理工作。

  八、建立常态化的监督检查机制。各区每年要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对辖区内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进行检查,年度检查比例不低于项目总数的30%。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变相销售等违规行为纳入年度专项检查、日常双随机重点检查范围,组织各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通过抽样检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对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运营情况进行抽查。

  九、各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应加大对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监督检查力度,建设单位和持有运营单位未按规定纳入平台管理,以及出现变相销售等违规行为的,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取消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优惠支持政策,并依法进行处罚。

  十、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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