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改善和优化营商环境,加强监管体系创新,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和规范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要提高重视程度,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更新观念,夯实责任,将施工许可审批管理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探索创新监管模式和体系。 二、以施工许可审批分工的原则和标准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即“谁发证、谁监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自行核发施工许可项目的监管,并对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培训以及相关政策文件的制定;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行核发施工许可项目的监管,并接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工作检查和监督指导。 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范围为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已核发施工许可手续但尚未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项目。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施工许可台账管理制度,登记施工许可基本信息和进展情况,每月5日前将上月施工许可台账信息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四、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内容为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以及建设单位在申报施工许可手续时所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一)对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发生变更未重新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依据《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市政府令第139号)第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对于施工许可证载其他申请条件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告知发证机关的,依据《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市政府令第139号)第二十条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二)对于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因故未按期开工且期满前未申请延期,或者超过法定延期次数、时限仍未开工的,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第八条的规定,该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发证机关应对该自行废止的施工许可证予以注销。 (三)对于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建设单位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向发证机关报告的,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中止施工超过一年的,恢复施工前,发证机关应对该项目施工许可手续进行核验。 (四)对于项目未按照施工许可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许可条件组织工程建设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并依法查处。 (五)对于建设单位未落实申报施工许可手续时所承诺事项的,应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以欺骗、虚假承诺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第十九条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撤销施工许可,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五、事中事后监管应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互联网+监管”为依托和改革方向,可通过现场检查、企业约谈、电话回访、视频监控等多种方式开展。各有关单位要合理确定并适度增大检查比例和频次,并做到检查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六、检查对象的抽取标准,应按月度为单位,以双随机系统平台为依托,以审批时间为标准进行差别化监管,原则上批准时间在三个月内的项目所占抽取比例不低于当月检查项目的50%。“双随机”检查项目必须进行实际检查,不得仅通过电话了解情况。 七、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企业违反承诺的失信信息记载台账,对于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发现存在未落实承诺等失信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在依法做出相应处理后,应将企业信息进行记载,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还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平台进行公示,加强信用惩戒。对于失信信息台账记录的企业,在后续相关手续办理时应严格进行审核。 八、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应对施工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情况进行及时总结、认真分析和重点案例研究,并以季度为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信息报送。 九、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加强对各区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监管模式手段、检查比例和频次、可回溯管理情况、监管检查留存的记录及相应档案资料等,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不规范行为进行纠正。 十、鼓励探索创新、细化实化有效的监管方式和手段。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定期组织对全市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情况进行交流总结、问题分析和评比考核,对于监管过程中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的典型做法和经验要进行表彰和推广。 十一、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要严明工作纪律,强化工作作风。监督工作人员要履职尽责,廉洁自律,自觉接受受检单位的监督。 十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1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