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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导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105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29号)工作要求,在我市房建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逐步实现以中级技工为主体,高级技工为骨干,技师、高级技师为龙头,职业化程度较高的产业工人队伍,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我委组织编制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11月25日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导则

1 总  则

  1.0.1 为强化施工现场技能人才配备,减少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提升工程质量品质,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的配备和监督管理。

  1.0.3 本市鼓励项目设计、施工工厂化、产业化、智慧化,提升项目工厂化作业比例,加快推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1.0.4 施工现场技能工人的配备,除应符合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建筑工程

  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住宅工程、公共建筑、工业厂房等房屋、场所或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路、设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城市道路、排水,及其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路、设备。

  2.0.2 技能工人

  是指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和一般技术工人。

  2.0.3 一般技术工人

  是指掌握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并能较为熟练地从事某种技术性较强工种工作的人员。

  2.0.4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以及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人员。

  2.0.5 职业技能等级

  一般技术工人职业技能等级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各工种职业技能等级具体划分可参照《建筑工程安装职业技能标准》(JGJ/T 306)、《建筑装饰装修职业技能标准》(JGJ/T 315)、《建筑工程施工职业技能标准》(JGJ/T 314)等相关国家行业标准。

3 基本规定

  3.0.1 本市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用工企业应依法与招用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总承包企业在建筑工人进场施工前,应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普法维权培训,并在市实名制管理系统上登记施工现场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记录、信用记录等信息,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3.0.2 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应满足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管理要求,与工程类别、建设规模、施工工艺、复杂程度等情况相适应,与现场分部分项工程作业相匹配,确保技能工人配备科学合理。

  3.0.3 技能工人应按相关标准和规定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一般技术工人应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3.0.4 施工单位应充分利用市实名制管理系统,建立技能工人信息库,定期分析记录建筑工人技能等级、培训考核评价、从业经历、健康状况、工资薪酬等情况,提高技能工人资源调配效率,并将薪酬待遇与建筑工人技能等级挂钩。

  3.0.5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技能工人管理档案,制定完善技能工人教育培训管理机制,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3.0.6 各参建单位应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探索建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定期体检制度。鼓励有条件的项目设立临时卫生站,每日上岗前应加强对工人体温、血压的测量和健康状况的观察。对大龄人员、存在基础疾病人员、从事高危险性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适当增加体检频率。

  3.0.7 鼓励各参建单位积极创建智慧工地,按推进工厂化、产业化要求和“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原则动态调整技能工人人员数量,推动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4 一般技术工人

  4.0.1 一般技术工人中的钢筋工、混凝土工、砌筑工、抹灰工、防水工、水暖工、门窗安装工、幕墙安装工、测量放线工、试验工、盾构机操作工、管涵顶进工,以及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套筒连接灌浆料施工人员(简称“灌浆工”)、构件制作工、构件装配工等工种,其作业活动对工程施工质量有重要影响并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危害,应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职业培训合格证。

  4.0.2 一般技术工人的职业培训合格证应纳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并可通过系统进行查询识别。

  4.0.3 从事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一般技术工人职业技能培训的单位应在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下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教育工作,遵循“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工作台账和管理数据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0.4 一般技术工人职业培训应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坚持职业能力考核和职业素养评价相结合,重点考察劳动者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包括与岗位技能要求相关的基本理论知识、技术要求、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规范和应急处置等技能,注重考核岗位工作绩效,强化生产服务成果、创新成果和实际贡献。

  4.0.5 施工单位应综合考虑各工种职业技能等级标准、各职业技能等级工人劳动效率以及公开发布的人工市场价格信息等方面因素,结合本企业建筑工人市场化价格信息,计算确定本企业各等级技能工人数量代换取值系数。

5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5.0.1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应经考核合格并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5.0.2 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应具有相关办学许可证,并应具备能够满足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的师资、场所、设备、设施等条件。

  5.0.3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技术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技术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不具备安全技术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委托具备安全技术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5.0.4 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类型、规模和实施阶段,以及人员作息计划、轮班制规定,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配备足够数量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施工现场应至少配备1名社保关系在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筑电工从事临时用电作业,协助统筹规划、检查落实施工单位及分包单位的临时用电管理。

  5.0.5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有关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进行作业。塔式起重机起重吊装作业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安排,不得疲劳驾驶操作。

  5.0.6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内从事相应作业。有效期届满的,应按规定办理延期复核。

6 技能工人配备

  6.0.1 施工单位应持续提升技能工人配备比例,到2025年,力争实现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中级工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25%、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工人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6.5%,初步建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体系。到2035年,力争实现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中级工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35%、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工人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12.5%,建立施工现场所有工种技能工人配备体系。

  6.0.2 中级工占比为每季度进出场实名制登记的等效中级工人数占每季度现场实名制登记技能工人总数的比例;高级工占比为每季度进出场实名制登记等效高级工人数占每季度现场实名制登记技能工人总数的比例。

  6.0.3 等效高级工人数按如下方式计算:

  等效高级工人数=高级技师人数×1.8+技师人数×1.2+高级工人数+特种作业人员人数×1.8

  6.0.4 等效中级工人数按如下方式计算:

  等效中级工人数=等效高级工人数1×1.5+中级工人数

  6.0.5 等效高级工人数占比达到目标比例后,超出比例人员(即等效高级工人数1)方可等效为中级工人数。

7 监督管理

  7.0.1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全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完善市实名制管理系统,增加在建项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比例与配备标准的自动计算、达标判定、数据展示和分析预警功能,实施在建项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的信息化监管。

  7.0.2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在建项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监督抽查工作,督促各参建单位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技能工人配备的各项要求;负责运用实名制管理系统统计和监督检查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情况。

  7.0.3 依托市实名制管理系统探索建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季度通报机制,定期公示在建项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情况。鼓励在招标中应用公示结果,招标人可将投标人在施项目的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公示情况和本项目技能工人承诺配备情况作为评审因素,择优选择投标人。

  7.0.4 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情况专项检查,依托市实名制管理系统,重点抽查施工现场技能工人人员基本信息、从业信息、信用信息和在岗情况等。

  7.0.5 鼓励用工单位积极组织技能工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主动提升技能工人职业技能等级。对高等级技能工人配备比例较高的项目,以及在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中表现优秀的企业,在市场行为信用评价体系予以加分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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