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在京单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央产在京单位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央产小区)的物业管理,加快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属地街乡镇和居(村)委会应当将央产小区的物业管理纳入属地社区治理体系,统筹协调好央产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指导、监督其完成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以及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并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人,推进央产小区物业管理的市场化进程。 二、对于已完成房改售房的央产小区,售房单位要配合街乡镇和社区统筹协调好央产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积极参加街乡镇组建的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协助街乡镇和居(村)委会,组织业主申请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支持业主依法履行共同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召开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人,实现市场化物业服务。 三、对于尚未进行房改的央产小区,产权单位聘请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的,应积极参加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委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社区治理架构,主动参与社区治理,共同提升社区治理水平。 四、央产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要求,在属地街乡镇和社区指导、监督下,履行好物业管理中的法定职责,依法维护好全体业主的权益,监督物业服务人提升物业服务品质。 五、央产小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及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履行好小区业主违规行为的发现、制止和报告职责,项目负责人要按时到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报到,依托社区治理平台改善和提升物业服务品质,不断提高业主满意度。 六、央产小区的产权单位或售房单位要积极推进本单位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完善央产老旧小区改造政策,纳入北京市计划后同步推进。实施改造的央产老旧小区要在改造前引入和完善物业管理,建立居民付费享受服务的物业管理机制。 七、健全央产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制,央产售房单位要积极履行好管理职责,按照北京市相关政策标准和程序,推进维修资金补建、续筹和使用工作,形成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的长效机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6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