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更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程序性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 |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产测绘机构: 为加强用于房屋预售登记和房屋权属登记的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管理,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现就“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程序性规定中有关内容变更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房屋预售登记测绘成果备案减少一项申报材料,即原第(7)项“北京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一份” ,增加一项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原房屋权属登记测绘成果备案减少一项申报材料,即原第(13)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地籍调查表”,增加一项申报材料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复印件”,原第(14)项改为“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坐落复印件”。 二、 房产测绘成果备案办理时限由原来的5个工作日变更为10个工作日。 三、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测绘成果备案现申请变更的楼幢,也应提交《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 附件: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程序性规定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