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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放房产实测绘成果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开发单位、房产测绘单位、各相关单位:

  为推进简政放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对房产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加强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衔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决定将部分房产测绘成果审核事项下放至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部门)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由市住建委承担的房产实测绘成果审核工作中,除在京中央单位、驻京部队、保密单位房屋及其他由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发证的房屋(以下简称市属项目)仍由市住建委办理之外,其他房屋(以下简称区属项目)的实测绘成果审核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县房管部门承担。

  房产实测绘成果审核包括房产实测绘成果的首次审核、变更审核以及实预测数据对应审核工作(以下统称审核工作)。

  二、审核工作下放后,市住建委主要开展调查研究,拟订房产测绘管理的政策措施;制定相关地方技术标准;加强对区县房产测绘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制定全市统一的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程序和标准;建立、运行和维护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网络平台;承担房产预测绘和市属项目房产实测绘的成果审核工作。

  区县房管部门主要发挥属地优势,做好区属项目的审核工作;加强对区属项目房产测绘工作的监管;处理好区属项目房产测绘的信访投诉、纠纷调处以及相关的行政诉讼、复议工作,与市住建委共同维护和促进我市房产测绘市场的良好运行和发展。

  三、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新申请项目按照分工由市住建委和区县房管部门分别受理。

  区属项目已由市住建委受理尚未办结的,由市住建委按照原有程序继续办理直至办结。

  市住建委已办结实测绘成果审核的区属项目,后续的变更、实预测数据对应审核等工作由区县房管部门办理,所涉及的审核档案,由区县房管部门向市住建委提出移交申请,移交后的档案由区县房管部门保管。

  四、区县房管部门应在全市统一的网络平台办理审核业务。在开展审核工作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全市统一的审核程序和审核标准(具体规定另行发布)办理,不得在规定程序和要件之外擅自增加审核环节和内容,也不得指定特定的测绘单位进行房屋面积测绘。

  区县房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审核行为,按照本市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实现审批服务“一口受理”,公开申请条件、办理部门、办理流程、承诺时限和审核标准等信息,加强对审核行为的监督检查,确保审核行为公开、公正、廉洁。

  五、区县房管部门应及时将审核工作形成的纸质材料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做好档案的接收、保管、利用、移交等情况记录,并按规定做好档案的查询、信息公开等工作。

  六、区县房管部门要加强对房产测绘单位和测绘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管,发现测绘单位存在弄虚作假、未按规定实施测绘、面积测算失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格按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以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区县房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房产测绘管理工作,结合本区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变动情况,以及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登记体制机制的通知》(京编办发[2012]22号)中明确的原房屋登记管理行政机构职责,明确专门机构负责房产测绘管理工作。调整、充实人员力量,加大资金投入,配备必要的硬件设备(具体要求见附件),充分保障相关工作顺利进行。

  八、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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