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使用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变更、注销登记专用章的通知 |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市权属登记中心、开发区国土房管局: 为保证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市各房屋交易权属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时,需统一用章。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交易权属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变更手续时,须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变更登记表上加盖变更登记专用章;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注销登记手续时须在《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买卖双方签字页上加盖注销登记专用章。 二、变更登记专用章和注销登记专用章由各区县建委(房管局)按照统一要求的尺寸、样式刻印。 用章示例: 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 三、各房屋交易权属部门需在2008年8月1日前将原来统一刻印的“预售登记专用章”交回市建委房屋市场管理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