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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成年人申请住房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住保办:

  为维护群众基本住房保障权益,规范申请审核工作,现就未成年人申请住房保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1〕25号) 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分配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3〕5号)规定的申请人条件和申请家庭成员范围,未成年人一般不得直接作为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

  二、对于父母一方死亡,作为未成年子女监护人的另一方不具有本市户籍的家庭,可由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未成年子女作为申请人,监护人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住房保障,相关手续由监护人代为办理。

  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201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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