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简化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家庭证明材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区、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房管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根据《关于简化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证明材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住审〔2016〕33号),现就进一步简化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证明材料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申请家庭按照本市住房保障有关规定,提出保障性住房申请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再提交由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信息》、或受托银行经办网点为缴存人打印并加盖“住房公积金结息对账专用章”的《住房公积金查询书》、《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明细》、“住房公积金对账簿”。申请家庭应诚信申报、书面承诺符合相关条件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报情况按规定程序进行公示,并通过部门联网进行信息比对核查。 二、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培训指导和监督检查,切实做好窗口服务工作。对因联网审核系统锁定的家庭要重点核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根据锁定内容要求申请家庭补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对审核中发现有弄虚作假,隐瞒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以及伪造相关证明行为的申请人,要记入不良信用档案,供相关部门查询,五年内不允许该家庭申请保障房。 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