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分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发布实施后,各区县大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确保分配公平公正公开,现就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延庆、密云、平谷、怀柔四区县外,在商品住房用地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统一收购,优先向项目所在区县配租;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批准,可由区县政府及其所属机构或开发企业、投资机构收购后持有、运营。 区县政府组织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区县政府指定机构收购、持有、运营;也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收购、持有、运营。 市、区县政府组织集中建设或在商品住房用地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公开配租。严禁任何单位将收购的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向本单位职工定向出租。 二、社会单位利用自用国有土地建设并持有、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公开配租,本单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职工家庭可纳入优先配租范围。 三、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利用园区配套居住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或所属企业建设、持有、运营,解决园区人才和职工住房困难。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或所属企业也可收购、长期租赁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或在园区外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纳入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计划,享受相关税费优惠减免政策。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本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和管理办法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除产业园区、高教园区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外,其他主体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未经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不得纳入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范围。 五、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7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