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关于扩大北京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北京辖内各中资银行、已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各外资银行,各有关单位: 自2014年4月1日开展北京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管理试点工作以来,试点各区认真落实《关于开展<北京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4〕8号),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为了充分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积极稳妥推进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取得扎实成效,决定扩大试点范围,延长试行期1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5月1日起,将北京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管理试点区域调整为: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和怀柔区。 二、试点区域内各类新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抢险救灾工程除外),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开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存入扬尘治理专项资金并按要求及时支付扬尘治理专项资金。 三、开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开户银行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签订扬尘治理专项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确因客观原因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有困难或无法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工程,试点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应及时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予以协调解决。 四、各试点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应当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管理试点工作联系机制,及时协调解决试点工程在招投标、安全监督手续、施工许可以及资金支付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反馈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五、各试点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应当加强对试点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各责任单位严格落实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取得成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组织监督抽查,对未落实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六、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仍按《关于开展<北京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4〕8号)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2015年4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