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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建筑电耗限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其他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本市公共建筑节能,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公共建筑电耗限额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北京市公共建筑电耗限额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0月27日     

  附件

  北京市公共建筑电耗限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公共建筑节能,确保公共建筑在保证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使用过程中的电耗,实现“十二五”时期建筑节能约束性目标,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建筑能耗限额和级差价格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3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电耗限额管理实施对象的确定、电耗限额管理基础信息的采集与核查、电耗限额指标的确定与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公共建筑电耗限额管理的实施对象(以下简称:实施对象)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含)且公共建筑面积占该单体建筑总面积50%以上(含)的民用建筑。

  保密单位所属公共建筑除外。

  第四条 本市公共建筑电耗限额管理的考核对象为电力用户,即与电力公司结算电费的建筑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委托的运行管理单位或者建筑物实际使用单位等。鼓励单体建筑安装电耗计量及结算装置,逐步实现对单体建筑电力用户进行考核。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市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公共建筑电耗限额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维护;负责公共建筑电耗限额的确定、发布、调整、考核、监管以及宣传培训;负责技术依托单位的招标、确定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拟订电耗限额管理的差别电价政策,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组织全市公共机构(不含中央在京公共机构)电耗限额管理、考核和监督工作;负责协调推进中央在京公共机构开展电耗限额工作。

  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教委、市商务委、市旅游委、市文化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市体育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局、市园林绿化局、市电力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公共建筑电耗限额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县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建筑电耗限额管理工作。

  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电耗限额管理工作,并指导、监督公共建筑业主开展能源审计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等工作。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组织电耗限额管理实施对象认定、建筑和电耗信息申报、电耗限额指标的确认。

  区县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国资委负责协调、督促本系统、本行业各企事业单位开展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工作,配合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考评工作。

  第七条 电力用户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公共建筑基础信息的采集填报、电耗限额的确认和落实。

  电力用户包括多栋公共建筑的,由与电力公司结算电费的建筑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委托的运行管理单位或者实际使用单位等,参照本办法对公共建筑内实际使用人或使用单位按照建筑面积、实际用电等情况实施电耗限额管理。

  第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可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相关节能服务机构作为市和区县公共建筑电耗限额管理的技术支撑单位。技术支撑单位受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公共建筑电耗限额工作的技术咨询、信息采集,配合完成限额确定、限额发布、宣传培训等相关工作。

  技术支撑单位对涉及公共建筑电耗限额管理的相关信息和数据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 公共建筑基础信息采集与变更

  第九条 公共建筑基础信息包括建筑规模、使用功能、建筑所有权人和运行管理单位、电力用户编号及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共建筑基础信息由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行管理单位填报,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负责初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复审,由技术支撑单位将基础信息和电力公司提供的历史用电量录入北京市公共建筑电耗限额管理信息平台。

  第十一条 市、区住房城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时,对具备条件的新建公共建筑,将电力用户编号信息纳入备案资料。区住房城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一季度将上一年度竣工投入使用的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后的公共建筑基础信息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录入北京市公共建筑电耗限额管理信息平台。

  第十二条 公共建筑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由公共建筑所有权人、运行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提出基础信息变更申请,经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核实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变更。

  第三章电耗限额的确定与调整

  第十三条 公共建筑电耗限额依据本市建筑节能年度任务指标和电力用户历史用电量确定。2014、2015年公共建筑电耗限额的确定方法如下:

  (一)2013年耗电量比2011年增加的电力用户,2014年、2015年限额值在2011年耗电量基础上,按6%和12%降低率分别确定。

  (二)2013年耗电量比2011年降低的电力用户,在2011年耗电量基础上,按照12%扣减2013至2011已降低率后平均分配到两年的原则,确定2014和2015年的限额值。

  (三)2013年耗电量比2011年已经下降12%以上的电力用户,2014、2015年限额值均按2013年耗电量进行考核。

  (四)2011年用电量数据不完整的电力用户,限额计算以数据完整年度用电量为基准,2014年、2015年限额值在此基准上分别降低6%和12%。

  (五)对于未按期填报基础信息的电力用户,其年度电耗限额参照同类建筑单位建筑面积电耗限额值较低的前10%平均水平确定。

  (六)2016年以后年度的限额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北京市公共建筑电耗限额管理信息平台发布电力用户电耗限额。

  第十五条 电耗限额采用网络在线确认方式。电力用户在限额发布后一个月内登录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信息平台查询限额,逾期未确认的系统视同为自动确认。

  第十六条 因建筑面积变化等特殊情况,电力用户对年度电耗限额提出调整的,需在年度用电限额发布一个月内通过系统递交调整申请,系统将自动延期确认时间。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对递交的调整申请材料负责初审,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复审确认后调整。

  第四章 电耗限额数据的使用与考核

  第十七条 公共建筑电耗限额管理信息平台定期向公共建筑所有权人、运行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公布其本年度电耗限额以及上一年度全市同类公共建筑电耗平均值和最低值、电力用户实际电耗数据,并通过系统进行比对和预警。

  第十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列入本市电耗限额管理对象范围的建筑物及所有权人、运行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的名单进行公示。并根据上一年度实施对象的限额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实施对象中电耗水平前5%的低电耗建筑和超过限额20%的高电耗建筑,并通过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其建筑名称、建筑地址、所有权人、运行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对考核优秀的前5%的低电耗建筑进行通报表扬,对超限额20%的高电耗建筑的所有权人、运行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电耗限额考核不合格的公共建筑所有权人,当年不得参加市、区县级文明机关、文明单位评选,电耗限额考核不合格的公共建筑,不得参加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选。

  第十九条 市、区住房城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共建筑执行电耗限额的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报送基础信息与电耗统计数据、不按规定执行限额管理的公共建筑所有权人和运行管理单位予以通报,责令整改。

  第二十条 电力用户年实际耗电量超过限额20%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可责令其所有权人实施能源审计,将审计结果报送市、区住房城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依据能源审计结果加强节能管理和实施节能改造。

  第二十一条 连续两年超过年度电耗限额20%的电力用户,市发展改革委将其优先列入有序用电和拉路序位计划,市、区住房城乡(市)建设执法部门根据《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1月4日印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建筑电耗限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20修订)(京建法〔20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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