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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关于加强施工许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完善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及相关工作机制的通知》(京政发[2011]3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央单位审批类项目和部队在京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提供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的施工计划通知书;其他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提供市发展改革委或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的年度投资计划。

  二、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时,对于属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中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应向审批机关提交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对于属于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向审批机关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非法人单位)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的承诺书。承诺包括两项内容:一是该建设工程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二是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和保卫方案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三、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在施工许可申请表相应位置确认申报项目是否涉及园林绿化行政许可内容,如涉及,应提供园林绿化部门办理的相应行政许可文件;如不涉及,建设单位承诺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办理施工许可的其他申报材料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五、发改、消防、园林绿化、建设部门之间建立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便于及时掌握工程项目进展和建设情况。

  六、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附件: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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