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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关于延续执行《关于产业化住宅项目实施面积奖励等优惠措施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区县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各构件生产企业及各有关单位:
    2010年3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委、市国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关于产业化住宅项目实施面积奖励等优惠措施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0〕14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为鼓励本市住宅开发建设单位积极参与,进一步推动我市住宅产业化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暂行办法》延续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产业化住宅项目实施面积奖励等优惠措施的暂行办法》.doc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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