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关于房屋登记涉及地价款收缴 |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市房屋登记中心: 为保证土地收益的全额征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房屋登记涉及地价款收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办理有偿用地上房屋初始登记时,对于房屋登记面积大于交纳地价款面积的部分,登记部门应在房屋登记簿、房屋所有权证的附记栏中予以记载。其中,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具体内容为:该房屋未交纳地价款,在未交清地价款前不得转让、抵押。房屋所有权证书附记栏记载的具体内容为:第X幢位于 的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未交纳地价款,在未交清地价款前,该部分不得转让、抵押。 二、申请有偿用地上房屋初始登记的,申请人除提交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标有建筑面积的地价款交纳证明。存在房屋登记面积大于交纳地价款面积的,申请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见附件),承诺该部分房屋在未交清地价款前不转让、不抵押。 三、一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请人分期、分幢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提交房屋登记面积分幢情况汇总表。已登记房屋面积合并计算,登记面积超过交纳地价款面积时,开始记载未交纳地价款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部位情况。 四、未交纳地价款的房屋补交地价款后,申请人提交地价款交清证明申请解除限制,房屋登记部门在房屋登记簿、房屋所有权证中记载:未交纳地价款部分房屋,地价款已交清。 五、申请人提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中存在合同履约保证金约定条款的,房屋登记部门核准登记后,对于登记面积大于交纳地价款面积的部分,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所有权证中不再记载以上内容。 六、本通知自2010年 1 月1 日起执行。 二ОО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承诺书 (区、县房屋登记部门): (填写承诺人名称) 申请办理坐落于(填写申请初始登记房屋的详细坐落地址及门楼牌号等)的房屋登记,其中第(填写具体的楼幢号)幢房屋有(填写具体的阿拉伯数字)平方米建筑面积未交纳地价款,具体部位为:(住宅填写套数和房号,非住宅填写地上专有部位的具体位置),在未交清地价款前,我单位同意该部分房屋不转让、不抵押。 承诺单位(人): 年 月 日 (注:承诺人为企事业单位的,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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