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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关于协助人民法院等部门查询房屋登记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和《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房屋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情况,现将协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以下简称人民法院等部门)查询房屋登记信息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等部门提供被查询人姓名、身份证号申请查询房屋登记信息的,各区县房屋登记部门可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在2006年10月10日启用的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查询,并根据系统中记载的房屋登记信息出具全市范围的查询结果。

  二、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设立查询窗口,专门受理人民法院等部门上述全市范围房屋登记信息的查询,并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中记载的信息出具查询结果。

  三、已将2006年10月10日前的纸质房屋登记信息电子化、并可准确提供房屋登记信息的区县房屋登记部门,可按上述意见向人民法院等部门出具2006年10月10日以前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四、市和区县登记部门向人民法院等部门出具查询结果时,应载明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所涵盖的信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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