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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北京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特此通知

 二○○三年七月十六日

北京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推动建筑业新技术在工程上的广泛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加强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09号)、《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2]173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是指采用了先进适用的成套建筑应用技术,在建筑节能环保技术应用等方面有突出示范作用,并且工程质量达到北京市优质工程要求的建筑工程(即本市通常所称的“一优两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新技术包括当前建设部、北京市发布的《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中所列的新技术;在建筑施工技术、建筑节能与采暖技术、建筑用钢、化学建材、信息化技术、建筑生态与环保技术、垃圾、污水资源化技术等方面经过专家鉴定和评估的成熟技术。

  第三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示范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实施与监督及项目的评审验收工作,北京市城建技术开发中心协助进行有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 工程项目符合下列示范工程立项条件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申报示范工程。

    (一)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古建筑工程(重建,不含仿古建筑),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

    (二)采用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所列新技术10项以上;

    (三)建筑工程的质量目标是创建优质工程。

    示范工程应在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基础工程完成前进行申报。

    第五条 申报示范工程时应先填写《北京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见附件),《申报书》经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北京市城建技术开发中心,经初审后报市建委立项,市建委审核后公布。

    第六条 市建委可对示范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示范工程立项条件发生变化或施工承包合同解除的,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后,市建委可以取消或更改立项决定。

  第七条 示范工程项目执行单位应切实落实示范工程实施计划,加强管理,及时总结。

  第八条 示范工程项目执行单位全部完成《申报书》中提出的新技术内容,且应用新技术的分项工程质量达到现行质量验收标准、工程项目质量达到北京市优质工程验收标准的,示范工程项目执行单位应向市建委提出示范工程验收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报书》及批准文件(审查完成计划情况);

  (二)综合报告(示范工程组织管理、应用新技术内容、创新工作要点、综合技术经济分析、体会与建议);

  (三)单项工作总结(每项新技术所在分项工程状况,施工组织设计,关键技术的施工方法及创新点、保证质量的措施,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检测报告);

  (四)工程质量证明(工程监理或建设单位对整个工程质量验收证明);

  (五)新技术施工录像及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九条 市建委对示范工程项目进行验收时应聘请5--7名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对示范工程文件资料及现场进行评审查验。

    专家应从市建委专家库内随机抽取,抽取的专家不得与示范工程项目执行单位有利害关系。

    专家评审工作费由示范工程项目执行单位承担。

  第十条 专家评审时,应对下列内容提出意见:

    (一)提供评审的资料是否齐全;

    (二)是否完成了申报书中所提出的推广应用新技术内容;

    (三)施工企业创新内容;

    (四)工程质量、工期、效益水平;

    评审后,专家应对示范工程整体水平做出综合验收评价。

  第十一条 经评审,通过验收的示范工程,由市建委发给《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证书》和铜牌。

  第十二条 对通过评审验收的示范工程,市建委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隐患,可以收回有关证书和铜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鼓励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开展本地区、本单位示范工程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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