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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批延长拆迁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

西城区国土房管局:

  你局《关于延长拆迁期限有关问题的请示》(西国土房管【2003】1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的延期次数未作限制,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国土房管局结合拆迁项目的实际情况处理。

  二、区、县国土房管局应按照《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严格审批拆迁期限延期申请。拆迁人申请延长拆迁期限的,应说明未能按照原批准期限完成拆迁的原因,并提出加快拆迁工作的措施。

  三、拆迁人没有及时申请延长拆迁期限,致使拆迁期限出现中断后,拆迁人再申请延长拆迁期限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审查批准延长拆迁期限前,可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拆迁人予以处罚。

  四、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长拆迁期限的,对拆迁范围内剩余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按照原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的有关政策执行。

  此复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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