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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审批延长拆迁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

西城区国土房管局:

  你局《关于延长拆迁期限有关问题的请示》(西国土房管【2003】1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的延期次数未作限制,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国土房管局结合拆迁项目的实际情况处理。

  二、区、县国土房管局应按照《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严格审批拆迁期限延期申请。拆迁人申请延长拆迁期限的,应说明未能按照原批准期限完成拆迁的原因,并提出加快拆迁工作的措施。

  三、拆迁人没有及时申请延长拆迁期限,致使拆迁期限出现中断后,拆迁人再申请延长拆迁期限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审查批准延长拆迁期限前,可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拆迁人予以处罚。

  四、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长拆迁期限的,对拆迁范围内剩余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按照原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的有关政策执行。

  此复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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