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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未完成拆迁建设项目转让中拆迁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

  为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和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规范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建设项目转让中的拆迁管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第十九条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并已公示的项目须办理变更公示

  对于已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并予以公示的项目,项目转受让单位应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主体变更手续完成后30日内,共同就变更事项在拆迁范围内公示事宜,向项目所在区县拆迁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变更公示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转受让双方共同加盖公章的申请书;

  (二)立项、规划变更批准文件;

  (三)填写完整的《北京市房屋拆迁项目转让申请表》。

  区县拆迁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审查批准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地规划、建设、工商等部门,并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

  二、已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尚未结案的项目须办理拆迁许可证主体变更

  (一)对于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还未结案的项目,转受让双方应在取得立项、规划、国有土地使用主体变更批准文件后1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区县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主体变更手续:

  1、转受让双方共同加盖公章的申请书;

  2、填写完整的《北京市房屋拆迁项目转让申请表》;

  3、变更前后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4、变更前后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变更前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6、转受让双方关于拆迁事宜权利义务的合同;

  7、责任方履行合同规定权利义务所需资金的银行证明文件;

  8、受让方关于转让方先期委托拆迁公司、评估机构、拆除公司相关文件的确认文件;

  9、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区县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审查批准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程序完成《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手续:

  1、将原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收回,加盖“主体变更”印章后存档;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一栏变更为受让方,拆迁许可证编号、拆迁期限、拆迁范围等其他内容不变。

  对于建设项目部分转让或者多头转让,导致一个建设项目变化为两个以上建设项目的情况,在办理变更手续时,新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编号,应在原拆迁许可证编号后分别加注“(A)”、“(B)”、“(C)”......,以示区别。

  2、在拆迁范围内就变更事项予以公告。

  3、通过北京拆迁信息网(http://zjw.beijing.gov.cn/bjjs/fwgl/fwzscqgl/index.shtml)向市建委备案。

  (三)未完成拆迁的建设项目转让后,所执行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应延续以往,不因拆迁人的变更而变化。

  三、对于已经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的,特别是涉及居民回迁的项目,转受让双方应就履行变更前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及其他拆迁遗留问题的处理责任签订合同,并在区县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四、拆迁人没有发生其他变更,仅变更企业名称的,不适用本通知。

       O O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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