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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调查工作安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以简称078号文)的精神,为保证我市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平稳顺利进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调查工作安排以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调查工作安排

  (一)从本通知下发之日开始市级行政机关和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统一调查住房未达标退休、在职职工以及2003年开始落实住房补贴末报、漏报的其他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合市属困难企业离休职工)的住房补贴情况。上述人员的认定以本通知下发之日在职、在编职工为准。其中,未达标职工的职务(职级)认定按本通知下发之日的职务(职级)为准;未报、漏报的其他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的职务(职级)按2004年12月1日的职务(职级)为准。

  (二)各级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按照078号文规定的申请程序,做好上述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的申请、公示、审核认定、测算汇总和上报工作,并将签字盖章后的《北京布住房补贴支出预算汇总表》(含软盘)、《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逐级上报上级主管单位(一级预算单位)。

  (三)各主管单位(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所属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出预算,并将按要求签字盖章后的《北京市住房补贴支出预算汇总表》(含软盘)、《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含下属单位)上报市房改办。

  (四)市房改办对各单位申请住房补贴职工是否符合当年的住房补贴申请范围;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内容是否准确齐全;住房补贴计算是否符合要求等内容进行审核。

  房改部门将审核汇总的各主管单位(一级预算单位)的住房补贴需求总量(含软盘)送财政部门,财政部根据单位经费形式核定财政补贴比例。

  房改部门与财政及相关部门根据资金来源和总需求情况,确定分年度住房补贴安排计划,并上报和市政府。

  (五)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示意见。按照不同资金来源将预算分年度批复到各单位。

  二、关于职工住房面积核定、住房补贴计发等具体问题

  (一)垂直管理单位所在地在远郊区县的,职工住房补贴中的年度基准补贴额、工龄补贴额及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按所在地系数执行。详见附表。

  (二)职工申报住房补贴后调离本单位的,属于无房职工的,其住房补贴中一次性补贴及截至到调离停发工资月前的按月补贴仍由原单位发放;属于未达标职工的,其差额补贴由申报单位发放。

  本通知下发后调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属于无房职工的,从起薪之月开始按本市月住房补贴标准继续发放按月补贴;属于未达标的,按差额面积一次性计发差额补贴。

  (三)职工及配偶领取住房补贴后状况发生变化引起住房面积增加的,应由职工及配偶所在单位按规定重新核定面积计算住房补贴额,多余部分应退回单位。

  (四)对于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无房职工,其住房补贴中的按补贴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计算按月补贴时的职工当月基本工资按提前退休前领取的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计算,

  三、各单位尚未按规定将房改售房款及时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自行管理或以其他方式管理的,要及时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账户。市房改办,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单位售房款自查情况对未全额缴存售房款的单位逐一进行检查。

  四、城近郊八区按照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统一政策和工作部署,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做好住房补贴工作安排;

  五、远郊区县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尽快制定住房补贴办法。

  六、住房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请各单位、各部门密切配合,严格纪律,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住房补贴发放工作顺利实施。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老干部局

  北京市监察局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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