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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近期,河南、山西、内蒙古等地相继发生农村房屋倒塌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了认真汲取教训,避免我市发生类似事故,保证农村房屋使用安全,现将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办质电〔2007〕42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村镇建筑质量安全,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目前,我市农村建房呈现出逐年增多的趋势,农村建房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加强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农村房屋安全是各级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极其重要的工作和任务,必须高度重视。各区县建委要切实加强限额以上(包括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和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村镇建设工程)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各方严格履行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有条件的区县建委应当明确专门机构负责村镇建设工程管理工作。
  二、加强对农村建房质量安全的指导。一是要加强对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设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工作,通过发放宣传手册和图集、对农村工匠进行培训,加强对农民有关自建房屋质量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二是对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自治机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使之掌握有关建筑法律法规和识图、施工管理方法以及基本建设程序等知识。三是鼓励农民自建住宅时,使用通用设计图、标准设计图集,符合建设抗震设防标准以及建筑节能要求。
  三、强化监督执法,坚决制止违法建设,确保农村房屋质量安全。各区县建委应当加强对限额以上工程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巡查报告制度,明确巡查人员及其职责。区县建委应当把监督重点应放在抓好工程的结构质量和施工安全上,加大对工程的地基验槽和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以及预制构件等涉及结构安全的建材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村镇建设拆除管理。区县建委应当加强村镇建设工程拆除的施工安全监督,落实拆除工程安全措施备案制度,并将拆除工程纳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范围。加强对拆除施工单位的管理,承担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认真研究、努力建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各区县建委要会同本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认真研究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对农民房屋开挖地基、砌筑墙体、安装预制楼板、拌制混凝土、防水层施工、安装拆卸模板、搭拆脚手架等重要工序上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同时引导农民不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加强农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办质电〔2007〕42号)
  二○○七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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