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民政局、财政局、农村工作委员会:
现将《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北京市农村住房救助实施办法》(试行)(京民救发〔2010〕101号)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2017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