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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关于规范和统筹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京民救发〔2008〕546号), 为做好实施中的相关工作,现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城乡社会救助相关标准的通知》(京民救发〔2008〕555号), 从2009年1月1日起,本市城市低保标准由家庭人均月收入390元调整到410元;2009年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697元。

  二、人均月收入低于697元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家庭资产符合本区县规定的廉租住房准入标准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上述家庭中符合实物配租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廉租实物住房。

  三、本市低收入家庭具体认定办法出台前,有关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程序及配租管理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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