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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房屋登记面积测量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集资合作建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集资合作建房面积测量和房屋登记行为,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房屋登记面积测量按照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商品房开发项目房屋登记面积测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权[2008]545号)(以下简称545号文,见附件)执行。

  自545号文下发之日起,新申请集资合作建房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再分摊建筑楼栋(相互连通的为一个建筑楼栋)外的公用部位。使用同一个分摊方案、分期办理集资合作建房的项目,545号文之前已取得集资方案批复的,再申请集资合作建房时,可继续延用原分摊方案。

  二OO九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京建改[2009]95号.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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