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北京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财政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北京市贯彻国务院24号文件精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京发〔2007〕2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2007年底前对本市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住房困难城市低保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69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北京市城八区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每月40元,城八区廉租家庭月租房补贴最低限额调整为550元,月租房补贴最高限额为1500元,远郊区(县)可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区(县)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标准及最低和最高限额标准,并报市建委备案。根据《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二〔2001〕2316号)规定,市、区(县)两级财政按8:2的比例拨付廉租家庭租房补贴资金。为使廉租家庭能够租到相应的住房,城八区可根据本区市场租金水平提高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标准,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支付。 二、各区(县)要根据本区(县)廉租家庭数量编制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金需求计划报市建委,经市建委核定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核定后将市级财政负担的资金拨付区(县)财政局廉租房补贴资金专户,区(县)财政配套资金要同步到位,及时发放给通过审核的廉租家庭。 为做好2007年底前对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工作,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各区(县)上报的补贴资金需求计划核定后拨付资金。 三、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通过租房补贴资格审核,但未租到住房的家庭,可持《北京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通知单》到户口所在地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调整后的标准申请核发租房补贴。 对已通过租房补贴资格审核,并已签订《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租房补贴协议)》的廉租家庭,在合同履行期内对租房补贴标准不作调整。合同到期重新签订《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租房补贴协议)》时再按调整后的租房补贴标准核发租房补贴。 四、各区(县)要按照国发〔2007〕24号文件的要求,建立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以保证租房补贴的发放和实物廉租住房的建设、收购及后期管理费用支出。为增加区(县)廉租房专项资金,市财政将根据各区(县)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情况,将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按年返还区(县)财政局。 在加快低保廉租家庭住房解困工作的同时,各区(县)要根据我市原有相关规定,继续做好低保以外其他廉租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的审核发放工作。 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建委每年对各区(县)发放租房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区(县)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及时到位,是否专户存储、专款使用,是否按规定及时发给符合条件的廉租家庭、做到应保尽保等方面的情况。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