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智能问答
您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 > 现行有效

关于协助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做好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住房工作的通知

城近郊八区建委、房改办:

  目前,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以下简称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按照《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厅字〔2005〕8号)有关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可建设职工住宅,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向职工出售,同时对空置房、部分出租房、腾退的职工已购住房也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向职工出售(以下统称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向职工出售住房)。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力为在京中央单位做好服务工作的精神,现针对实际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向职工出售住房,经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或中直机关房改办批准,按房改售房的政策和程序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二、售房单位报送的产权登记申请材料原则上应加盖单位公章,如出具单位公章确有困难的,可由售房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本单位相关部门作为签章主体。

  三、出售腾退已购住房时,可由腾退已购住房的职工或回购住房的单位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或中直机关房改办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直接与购房职工签订买卖协议,由职工所在单位持此协议及有关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四、职工领取房屋产权证后,再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调整住房的,调整的房屋再办理产权登记时,不再提交原售房单位的房产证。

  五、售房单位直接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将空置房或出租房出售给职工的,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或中直机关房改办应在售房批复中注明。

  六、原已购住房成本价产权证后未附测绘图表的,在腾退后为新购房职工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时可不再提交测绘图表;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也不附测绘图表。

  七、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向职工出售住房办理产权登记,在所发产权证上加盖“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长条章。

  八、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单位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登记手续时,不须提供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或中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具的售房款存储证明;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新建职工住宅或空置房、出租房的,须提交公共维修基金缴纳证明。

  九、购买腾退已购住房的职工购房时采用房产抵押担保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职工领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予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十、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向职工出售住房是进一步深化房改的探索,请各区做好配合工作,执行中遇有问题及时向市建委、市房改办反馈。

  十一、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通知有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二 ○ ○ 六 年 四 月 二 十 一 日

【大 小】 打印】 【关闭